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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第7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於輔導期間認案件有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必要時,應將裁處沒入之物及其他扣留物移由少年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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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