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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0條

少年輔育院設院務委員會,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管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院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院務委員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院長行之,提報院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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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