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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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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6條
少年輔育院院長,應就具有薦任或薦聘任用資格,並有左列資歷之一者遴任之: 一、曾任少年法庭主任觀護人,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少年感化教育機構主管人員,成績優良者。 三、曾任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三年以上,或國民學校校長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四、曾任司法、社會或教育行政人員五年以上,並具有關於少年管訓之學識與經驗者。 五、曾任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對於少年之管訓,具有專門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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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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