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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服務登記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托育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二、證書字號。 三、
第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資格。 四、服務登記處所地址;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予記載。 五、證書有效期限。 提供在宅托育服務者,應將服務登記證書,懸掛於服務登記處所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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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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