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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及時間如下: 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內。 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六小時且在十二小時以內。 三、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十六小時。 四、夜間托育:每日於夜間收托至翌晨,其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 五、延長托育:延長前四款所定托育時間之托育。 六、臨時托育:前五款以外之臨時性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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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