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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收費標準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時數(以下簡稱檢查時數),包括下列各款時間: 一、屠宰作業準則所定設施設備作業前檢查時間。 二、屠宰衛生檢查規則所定屠前檢查時間及屠後檢查時間。 三、完成廢棄屠體及內臟改質處理之時間。 四、於雜碎處理洗滌區(室)執行供食用家畜家禽消化道內容物、內臟及雜碎清洗檢查或督導供食用血液回收流程清潔衛生之時間。 五、家禽屠宰場於前四款以外時間執行家禽產品分切改包裝換貼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之時間。 前項檢查時數,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每一時段最低申請時數為四小時,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同一日同一屠宰線得申請數個時段,每一時段應至少間隔二小時。間隔未達二小時者,視為前一時段,並將間隔時間合併計算為該時段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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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所定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以下簡稱規定時數),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政…第4條檢查時數以屠宰場依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認定之,超過規定時…第5條收費時數以同一日屠宰場登記證書所載同一屠宰線為計算基準,並應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實際檢查時…第6條屠宰衛生檢查費以收費時數乘檢查費額(如附表)計算之。屠宰場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繳納前一個月按前項…第7條屠宰衛生檢查時段以屠宰場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為起點,至完成屠宰衛生檢查作業,且完成打卡之時間…第8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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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