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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收費標準 第4條

檢查時數以屠宰場依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認定之,超過規定時數為收費時數,應繳納屠宰衛生檢查費。 前項檢查時數,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折抵,其折抵時數以每一放假日八小時為限: 一、上班日未申請屠宰衛生檢查,該日規定時數得折抵當週任何單一放假日之檢查時數,且一週以二日為限。 二、連續假期調整為上班日未申請屠宰衛生檢查,該日規定時數得折抵全年任何單一放假日之檢查時數。 三、上班日有申請屠宰衛生檢查而未使用完畢之規定時數,不得用於折抵。 前項所稱放假日,指辦公日曆表所定之放假日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發布停止上班之上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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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