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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收費標準 第7條

屠宰衛生檢查時段以屠宰場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為起點,至完成屠宰衛生檢查作業,且完成打卡之時間為終點;無法完成打卡者,依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以下簡稱屠檢人員)及屠宰場指定人員共同確認之時間。 屠檢人員不得於預定屠宰作業時間結束前,將屠宰衛生檢查計時卡交予屠宰場指定人員。但實際檢查時數較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長者,應俟實際屠宰衛生檢查結束,始得將屠宰衛生檢查計時卡交予屠宰場指定人員。 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應於每月五日前,彙整前一個月收費時數送交屠宰場核對,屠宰場應於每月十日前核對完畢,並簽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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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所定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以下簡稱規定時數),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政…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時數(以下簡稱檢查時數),包括下列各款時間:一、屠宰作業準則…第4條檢查時數以屠宰場依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申請預定屠宰作業時間認定之,超過規定時…第5條收費時數以同一日屠宰場登記證書所載同一屠宰線為計算基準,並應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實際檢查時…第6條屠宰衛生檢查費以收費時數乘檢查費額(如附表)計算之。屠宰場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繳納前一個月按前項…第8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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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