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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4條

屠宰場之設置及檢查所需之設備,應符合有關屠場設置法令之規定。不符規定者,由檢查 員通知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得拒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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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