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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2條

屠宰衛生檢查,包括牲畜屠前、屠後檢查及其他有關檢查工作。其檢查費得依財政收支劃 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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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