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 第11條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11條

山域嚮導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工作倫理規範: (一)於活動前或進入山區後,隨時確認氣象、地形變化及隨隊人員(以下簡稱隊員)身心狀況,作妥適處理。 (二)於活動前,提醒隊員山區活動可能遭遇之突發狀況及應變處理。 (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入山證或其他證件。 (四)不得有破壞環境生態之行為。 (五)對隊員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二、證書有效期間內,至少參加十二小時機關、訓練機構或其他經本部公告單位辦理之山域嚮導業務相關安全講習活動。 三、隊員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者,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於事故發生時起三小時內,通報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