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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14條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山域活動為其業務之一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三)開設山域嚮導正式課程,並實施山域活動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 二、聘有具山域嚮導資格之師資。 三、具備可供訓練之設施、設備。 四、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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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