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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3條

山域嚮導之類別及執行業務之範圍如下: 一、登山嚮導:擔任山域健行及登山活動之嚮導。 二、溯溪嚮導:擔任溯溪及溪降活動之嚮導。 三、攀岩嚮導:擔任攀岩活動之嚮導。 四、雪攀嚮導:擔任冰雪地攀登活動之嚮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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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