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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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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第5條
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接受訓練機構所辦符合
第三條
申請檢定類別之專業技能訓練,二年內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三、接受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相關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從事山域活動工作三年以上,提出從業證明文件,經
第二十條
第一項受認可之訓練機構設立之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免檢附前項第二款之訓練證明文件。 前項山域活動工作類型及審議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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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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