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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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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