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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物品,其範圍如下: 一、氧化性固體。 二、易燃固體。 三、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易燃液體。 五、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氧化性液體。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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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