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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56條

工廠收用學徒,須與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契約,共備三份,分存雙方 當事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其契約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學徒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 二、學習職業之種類。 三、契約締結之日期及存續期間。 四、雙方之義務。 前項契約不得限制學徒於學習期滿後之營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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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