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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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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7條
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事者,得申請給假: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合計准給事假三星期。超過規定期限者,應按日 扣除薪給。 二、因病得請病假,每年合計准給病假四星期。 三、因公傷或致病者得請病假,最多不得超過二年。 四、本人結婚得請婚假二星期。 五、本人分娩得請分娩假八星期,流產者 (懷孕三個月以上) 得請假四星 期均須繳醫生證明文件。 六、祖父母、父母、翁姑或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請喪假三星期。 七、參加訓練、研習、考試或兵役召集者,應按其所需日數給予公 (差)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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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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