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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0條

請病假滿四星期,仍需續假時,得以事假、休假抵充之。如仍須繼續醫療 或休養,經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屬實者,得報請核准延長之,其延長時間 不得超過一年,延長期滿仍不銷假者,由理事長 (常務理事) 酌情予以留 職停薪或退職退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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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