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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9條

請假經核准者除另有規定外,照發請假期間之薪津;未經請假擅離職守或 假期已滿仍未銷假到公者以曠職論,曠職應按日扣除薪津,連續曠職三日 或曠職全年累計達十日以上者予以解聘 (僱)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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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