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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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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18條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 一、一般會計事務之範圍及執行。 二、會計憑證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憑證製作、審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其責任。 三、會計簿籍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簿籍之記載、複核人員之工作內容及其責任。 四、會計報告之處理程序。 五、預決算編製之處理程序。 六、會計檔案之處理保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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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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