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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25條

工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九款舉辦之事業,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但年度終了時,除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指定用途者,年度餘絀應列歸該工會收支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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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