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組織與選舉
›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一句話看懂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規範工業區由中央主管機關移交地方政府接管的相關事項,以確保工業區的有效管理與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7-19・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五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條例
第五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之工業區,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政策需要,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辦理移交接管;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移交接管之書面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協商辦理移交接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工業區之移交接管,須經區內產業用地使用人過半數之同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申請移交接管時,並應同意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原已設置之管理機構及人員一併移轉,且承諾於移交接管生效日後至少續聘一年。 第一項使用人,指產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提供使用者,指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或地上權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工業區移交接管之範圍,包括下列事項: 一、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所有權或使用權。 二、管理機構之辦公設備、物品及相關檔卷文件。 三、管理機構之人員。 四、管理機構承辦之各項業務。 五、相關契約之權利義務。 六、其他經協商之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工業區之移交接管,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成立工作小組,訂定移交接管作業計畫,並據以執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前條移交接管作業計畫訂定後,應辦理公告;其公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移交接管之工業區。 二、接管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移交接管範圍。 四、移交接管生效日期。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自工業區移交接管生效日起,於移交接管範圍內,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利義務變動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移交接管生效日當時之現況,無償取得移交之全部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並概括承受接管前之權利義務。 二、管理機構人員之權利與義務移轉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概括承受及處理。 三、管理機構之業務移轉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四、相關契約之權利義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概括承受。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移交接管生效日後,應負工業區營運與管理之責。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行政組織與選舉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