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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前條移交接管作業計畫訂定後,應辦理公告;其公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移交接管之工業區。 二、接管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移交接管範圍。 四、移交接管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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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