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 第8條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移交接管生效日後,應負工業區營運與管理之責。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