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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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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工業區,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政策需要,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第3條工業區之移交接管,須經區內產業用地使用人過半數之同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申請…第4條工業區移交接管之範圍,包括下列事項:一、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所有權或使用權…第5條工業區之移交接管,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成立工作小組,訂定移交接管作業…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於前條移交接管作業計畫訂定後,應辦理公告;其公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移交接管之工…第7條自工業區移交接管生效日起,於移交接管範圍內,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利義務…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移交接管生效日後,應負工業區營運與管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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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