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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4條

工業區移交接管之範圍,包括下列事項: 一、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所有權或使用權。 二、管理機構之辦公設備、物品及相關檔卷文件。 三、管理機構之人員。 四、管理機構承辦之各項業務。 五、相關契約之權利義務。 六、其他經協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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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