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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59條

興辦工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租用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用地後, 其興建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之簽約輔導及規劃建設,準用第四條及第七 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其餘港務相關事項,由該工業專用港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一條所定 之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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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