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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徵用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徵用操作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操作機械之種類型號或規格。 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徵用支援地區。 五、徵用期限。 六、報到時間及地點。 七、執行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八、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九、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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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