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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 第8條
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執行機關收受工程重機械徵用書後,應依所需種類及地點填發各型工程重機械及其操作人員徵用通知書,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於規定集結報到時限十日前,送達工程重機械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其操作人員親自簽收,如本人不在時,應由所屬機關、公司、行號、或具有行為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為簽收轉達。 接收單位於接收工程重機械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品名、規格、數量、新舊程度、評定價格及徵用期限等事項,交付工程重機械所有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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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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