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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
› 第29條
市區道路條例 第29條
沿市區道路附近居民,有協助維護道路及保持道路清潔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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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
第3條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下列規定而言: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二、道路之排水溝渠、護欄…
第4條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5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其在縣轄區內者,得由各有關鄉(鎮、市)公所辦理之。
第6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劃之規定辦理,未有都市計劃者,應依據第三十二條所訂…
第7條
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同時將第三條各款附屬工程,視其需要,列入修築計劃一併辦理。
第8條
擬訂市區道路修築計劃時,應先與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下水道、自來水、電力、郵政電信、瓦斯、水…
第9條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
第10條
修築市區道路所需土地,得依法徵收之。
第11條
市區道路用地範圍內原有障礙建築物之拆除、遷讓、補償事項,應於擬訂各該道路修築計劃時,一併規劃…
第12條
兩條主要道路交叉或與公路鐵路相交處,應視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
第13條
市區道路改善加舖路面時,其寬度在十五公尺以內者,應一次全寬鋪設。
第14條
市區道路因計劃寬度過寬,不能一次完成者,得擬具分期完成計劃,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辦理。原有道…
第15條
在修築道路工程進行期間,得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規定改道通行。前項期間應行公告,不得拖延,如因…
第16條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
第17條
公路路線應儘量避免穿越市區中心,其必須通過市區,並將市區道路一部分劃為公路系統時,其經過之路…
第18條
前條經核定劃為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其工程設計標準,應依照都市計劃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19條
市區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跨越兩個行政區域時,由雙方主管機關協商共同管理,或由上級主管機關…
第20條
水圳、堤堰及其他有關建築物,與市區道路發生互相依賴作用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就效用大小會商,劃交…
第21條
內政部為適應特別需要,得會商有關機關,將市區道路之一部或全部,令原主管機關劃交其他機關代管,…
第22條
市區道路依本條例修築或改善時,得依市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工程受益費。
第23條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下列各款籌措之: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編列…
第24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及經費預算,應提經各該級議會之同意。
第25條
市區道路劃為公路系統者,其修築、改善、養護計劃之擬訂及經費之分擔,由公路與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協…
第26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所需經費,除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籌措外,其因與其他機關或私人團體共同…
第27條
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構)、管線事業機關(構)或起造人應向該管…
第28條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道路之使用。
第3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程機構,經常辦理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
第3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轄區內道路行政及建設情形,彙編報…
第32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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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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