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市區道路條例 › 第6條

市區道路條例 第6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劃之規定辦理,未有都市計劃者,應依據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酌當地實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連同修築計劃,經報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 前項道路系統圖經核定公布施行後,建築主管機關應即規定建築物之境界線。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市區道路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