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 第5條

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執行市場銷售糧食抽查或檢驗時,應作成抽查或取樣紀錄,販賣場所之業者、其代表人或在場營業人員,應於紀錄上簽章確認。 前項所定販賣場所人員,拒絕於紀錄上簽章,執行人員應於紀錄上記載該事實、執行時間及地點。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主管機關就市場銷售糧食執行抽查或檢驗之事項如下:一、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所定事項。二…第3條主管機關執行市場銷售糧食抽查或檢驗之人員,應向糧商或糧食零售業者出示糧食檢查證,並告知查核事…第4條主管機關執行市場銷售糧食抽查或檢驗時,於販賣場所以隨機價購取樣。但主管機關基於特定查驗目的,…第6條主管機關應於取樣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驗);委託辦理品種或其他事項檢驗者,應於取樣後三個…第7條廠商對於市場銷售糧食檢查(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繳納檢驗費用,以書面…第8條抽查或檢驗人員對於執行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受檢人營業秘密,應予保密。第9條抽查或檢驗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施行。
← 第4條看 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