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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就市場銷售糧食執行抽查或檢驗之事項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所定事項。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有關市售糧食之標示抽查及品質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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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