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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 第9條
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第9條
抽查或檢驗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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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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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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