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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第7條

廠商對於市場銷售糧食檢查(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繳納檢驗費用,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就留存之樣品辦理復查或複驗,並以一次為限。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或複驗,並將復查或複驗結果以書面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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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