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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公告及徵詢民族意願實施辦法
› 第1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公告及徵詢民族意願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
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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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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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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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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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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