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 第11條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瞭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學校辦理本訓練之成效,必要時,得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學校進行訪視;經訪視結果成效不佳者,應令其改善。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