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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第7條

本訓練課程之師資,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並具與授課內容有關之專業者。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與授課內容有關之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之實務經驗年資證明,應由服務單位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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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