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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第8條

本訓練向受訓人收取之總費用,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受訓人因故無法繼續參與訓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學校應依其參與訓練總時數,按下列原則退費: 一、開訓日前即提出無法參與訓練者,全數退費。 二、開訓日後未逾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之費用。 三、開訓日後逾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之費用。 四、開訓日後逾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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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