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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第9條

受訓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成績及格: 一、扣除第四條實施計畫所定允許請假之假別與時數後,出席率達授課總時數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每一科目之學習成績達七十分以上。 訓練期滿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學校應依前項規定考評,成績及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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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