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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第3條

本訓練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受託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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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