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每學年度,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每學期,第一學期為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前二項每學年度或每學期起訖日期,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規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另定日期者,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從其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