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第5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專業輔導人力,指下列人員: 一、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社會工作人員。 二、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所定之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三、學生輔導法第三條所定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