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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第14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所定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或公告之相關事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法
第三十七條
及
第四十三條
第三項所定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或公布之相關事項,應衡酌就讀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取得資訊之便利性,就下列方式選擇其適當者為之: 一、發送正式紙本通知,並張貼於園舍範圍明顯處。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提供線上查詢。 三、其他足以使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知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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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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