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 第15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法設立之托兒所、幼稚園,應由本法施行前之原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但不包括該托兒所及幼稚園於本法施行後之增建、改建、擴充、遷移或增加招收人數。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