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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幼兒園以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為限,及第八條第四項所定幼兒園分班之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並以六十人為限規定,不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分所(園)。但改制為幼兒園後,其新設之分班或原分所(園)之擴充,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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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