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廣告物管理辦法 › 第22條

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22條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 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而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或消防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要件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或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規定,而 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要件者,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處 理。 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而符合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 要件者,依該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廣告物管理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