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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7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許可或廣播執照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已繳納之得標金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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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