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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8條

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前,得標者應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區域性廣播事業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全區性廣播事業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前項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 一、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 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 三、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間為三年又三個月;全區性廣播事業得標者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間為六年又三個月。 得標者申請展延籌設許可時,應一併辦理前項履行保證期間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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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